四川环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环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21民初1066号
原告:四川环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85号2栋1单元9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2911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6969585150。
法定代表人:伍定花,总经理。
原告四川环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2020年5月12日,原告四川环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得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环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环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28元,减半收取计8664元,由原告四川环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