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中电梯有限公司

何荔与四川远中电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6民初3907号 原告:何荔,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远中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原告何荔与被告四川远中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何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荔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