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36号
上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纳之泽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8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81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泽军
审判员 贾建新
审判员 黄跃敏
书记员 张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