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玛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11548奥玛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洛阳展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11548号
原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浙经济区吴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伟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国,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展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北路**院白马华庭**1-1101。
法定代表人:杜天锁,董事长。
原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与被告洛阳展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恒商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展恒商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梯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48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9600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电梯8台,合同总价100万元。在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未按时支付货款的,按万分之五每天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将电梯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被告。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148000元。
被告展恒商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电梯与展恒商贸于2018年12月27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展恒商贸购买***电梯生产的电梯8台,总价为1000000元。如展恒商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五向***电梯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还查明,2019年1月23日,展恒商贸与苏州海燕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自提委托单,由苏州海燕物流有限公司将8台电梯提货并送至洛阳市河西区武汉南路香港城缔景桃苑。
再查明,展恒商贸已支付电梯款852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物流合同、自提委托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原告方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电梯与展恒商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在***电梯依约向展恒商贸履行送货义务后,展恒商贸理应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展恒商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展恒商贸结欠原告***电梯的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电梯要求被告支付148000元货款及逾期未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因剩余电梯款应于收到货物后三个月内付清,故应自2019年4月24日起算,截至开庭之日逾期时间已超18个月,原告主张29600元违约金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洛阳展恒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展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货款14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9600元。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6元,由被告洛阳展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直接给付给原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原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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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向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柯震黎
书 记 员  庄 婕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