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7896号
原告:上海君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08弄7号101室F92。
法定代表人:马兆国,执行董事。
被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浙经济区吴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伟荣。
被告:冯剑飞,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浔南新村一期三区。
原告上海君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与被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冯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胡 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戴凌玉
书 记 员 戴凌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