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玛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苏州)有限公司、长兴家盛纺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8584号
原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浙经济区吴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伟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国,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家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丁新村小微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福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家盛纺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欢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