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玛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上海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民初11724号





原告:上海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徐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上海乐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伟荣。
被告:***,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益奇






书 记 员


曹佳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