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初1097号
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宜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水利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存杰
审 判 员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牛风萍
书 记 员 田欣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