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中某某(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鄢陵县康康塑化有限公司、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知民初946号
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徐亚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云照,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信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庭辉,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法定代表人:辛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禹州市小吕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禹州市小吕乡岗马村。
负责人:王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奇,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鄢陵县**塑化有限公司、***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小吕乡人民政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灌润茵(北京)节水灌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董小斐
审判员 薛永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