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03民初5809号
原告:郑庆林,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平强,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惠,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光彩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裕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泳,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008房。
法定代表人:杨朝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六安市毛坦厂中学东部新城小区,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2336832222N。
法定代表人:吕永海,该校校长。
原告郑庆林与被告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毛坦厂中学东部新城校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惠、被告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毛坦厂中学东部新城校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材料款384830.3元及逾期支付材料款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对六安市毛坦厂中学东部新城校区在案涉工程的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承担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答辩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属实,合同约定了实际施工人签收原告提供的石材,合同履行中答辩人实际支付货款为1650000元,实际货款数额以指定收货人确认后的金额为准。诉讼费按各自责任比例承担。
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毛坦厂中学东部新城校区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乙方郑庆林与甲方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原称安徽山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向郑庆林购买各种石材,交货地点为毛坦厂中学东部新城校区内,交货时间按甲方要求,乙方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由耿宏宇负责签收确认并加盖项目部章;工程竣工验收后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85%,剩余15%货款在2017年春节前一次性付清(以上付款均已甲方所申请工程款实际到账为准);甲方货款采用转账形式支付。合同签订后,郑庆林陆续向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价值人民币1834830.30元的石材,其中2016年8月4日、9月4日、9元8日的送货单上签收人系窦德祥、冯抱、李中武,其他送货单上有耿宏宇签名、窦德祥、冯抱核实数量签收,但送货单均没有加盖项目部章。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陆续向郑庆林支付货款16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出的《材料采购合同》、46张送货单、被告提出的9张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及庭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石材,但被告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长期未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市毛坦厂中学东部新城校区案涉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鉴于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2016年8月4日、9月4日、9元8日的三份送货单上没有耿宏宇签字为由拒绝支付该三份送货单上的货款,理由不足,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提出其他证据证明没有收到该三份送货单上的石材,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郑庆林货款人民币184830.30元;
二、驳回原告郑庆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0元,减半收取3610元,由原告郑庆林承担1610元,被告安徽山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虹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