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光长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兰光长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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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民申3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五村1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林,兰州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兰光长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59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兰光长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终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二建公司再审申请称,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2013年7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七六五工厂综合楼安保监控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在施工前未向甲方及施工监理方上报施工方案,擅自施工,所用施工材料均未得到甲方的许可,并将数字监控系统改成模拟监控系统,2013年9月10日甲方发现后提出了异议,被甲方取消了施工资格。一审时,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无法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没有对被申请人的模拟系统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责任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错误结论,并且,在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施工量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允许对被申请人施工量进行鉴定,并对鉴定报告中无法确认的工程量给予了确认。二审时,申请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取得解放军第二七六五厂综合楼建设总承包权,以及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证明数字监控已全面使用且国家已颁布了监控工程的行业标准和施工图纸,但二审法院认为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维持了一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及再审查明,2013年6月6日,兰光公司向二建公司提供了解放军第二七六五工厂综合楼弱电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建议方案、实施方案。2013年7月29日,兰光公司和二建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确定的细化施工方案内的所有施工内容,设备清单见监控施工方案。同时约定兰光公司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进入解放军第二七六五综合楼工地开始施工。兰光公司于2013年8月3日进场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材料进行了施工,对地下一层、1-4层(宾馆)、5-32层进行了布线,二建公司申请再审称兰光公司在施工前未向甲方及施工监理方上报施工方案,擅自施工,所用施工材料均未得到甲方的许可,并将数字监控系统改成模拟监控系统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工程量的确认问题,在二建公司无反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据甘肃天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将涉案工程的不确定部分工程量计入被申请人完成的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贺文俊审判员郭莉萍审判员李海云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