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2580号
原告:兰州兰光长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兰光长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州倚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兰光长江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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