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5848号
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湖心环路建业智慧港****。
法定代表人腾国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燕飞,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平。
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