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杰宇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杰宇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润珏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5848号
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湖心环路建业智慧港****。
法定代表人腾国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燕飞,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平。
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