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豫0191民督1380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河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湖心环路建业智慧港B座404室。
法定代表人:滕国兴。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河南**电梯有限公司拖欠其房屋租赁费60000元。申请人***已就本案提供了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河南**电梯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房屋租赁费60000元。
申请费433元,由被申请人河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子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