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执1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归谷五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祁力臧,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超、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街道龙岗新城16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世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294204.0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并张贴送达了传票。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未在其注册经营地实地经营,目前企业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11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世仁作出了罚款决定。同时本案也已对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超律师。至2019年11月19日,本案债权294204.07元(未包含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21执15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徐本一
审判员 黄炎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倪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