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执3629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1264.07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