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6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锋,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福桥路**汉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533881X9。
法定代表人:王麒诚,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超,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归谷五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81823295W。
法定代表人:祁力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超,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郑,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街道龙岗新城**楼**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62188363。
法定代表人:胡世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嘉善力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崇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3.55元,减半收取1321.7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邓先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时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