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景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台儿庄区园林管理站、枣庄市景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台儿庄区园林管理站、枣庄市景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6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民初字第10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儿庄区园林管理站。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武保方,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景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儿庄区园林管理站、枣庄市景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