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2544号
 
原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891247036。
法定代表人:蒲晓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1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6NEK19。
法定代表人:余海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林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家豪
 
                 书 记 员     廖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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