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贺成年,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4523号
 
原告:***,男,1969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成年,男,1965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南天湖中路1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6NEK19。
法定代表人,余海亮,经理。
被告:胡明文,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与被告贺成年,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明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刘家豪
书 记 员 廖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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