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353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 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1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6NEK19。
法定代表人:余海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林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助 理 邱 霞
书 记 员 谭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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