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3362号
原告:***,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1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6NNEK19。
法定代表人:余海亮,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胡明文,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明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林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家豪
书 记 员 廖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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