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3362号
 
原告:***,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勤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1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6NNEK19。
法定代表人:余海亮,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胡明文,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明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林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家豪
                           书 记 员     廖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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