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刘洋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1702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中路1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6NEK19。
被告:刘洋,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鸿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9元,减半收取119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宗良
书 记 员  冉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