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724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9)湘0724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应清偿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9000元、诉讼费263元,合计2926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3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显示,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予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9263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部分2.9263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