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民初93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告: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安福汽配城南侧)。
法定代表人:谭晚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简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易继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雅婷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