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872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谭晚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2020)湘0724民初5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应清偿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7078元、诉讼费238.5元、财产保全费298元,合计27614.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14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显示,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予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于2021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7614元,已执行4300元,未执行部分2331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卢 林
审 判 员  李春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吴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