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726执837号
***、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3653.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13653.31元,即被执行人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7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