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24民初1714号
原告: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朝阳街社区居委会建设路168号。
负责人:***。
原告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2022年9月15日,原告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天顺建设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常德市和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