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金园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辽阳金园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311民初111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显胜,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
被告:辽阳金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方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6994413354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阳金园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辽阳金园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阳金园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7元,减半收取计10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