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十方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阿司拓建筑方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花间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布洛斯酒店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206民初4758号
原告阿司拓建筑方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司拓公司)与被告无锡花间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间堂公司)、布洛斯酒店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洛斯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凌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十方源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方源公司)、上海芷澜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芷澜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阿司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豪和盛羽希、被告花间堂公司和布洛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奇、第三人十方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梦诗和马捷、第三人芷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奚海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阿司拓公司在景观图设计阶段和景观施工阶段是否按约履行了配合业务。 在《景观设计合同》中,阿司拓公司的业务分为四个阶段,即景观概念设计业务、景观方案设计咨询业务、景观施工图设计配合业务、景观施工阶段配合业务。在四个阶段的业务中,前两个阶段需提交大量业务成果,后两个阶段,只需履行配合业务。《景观设计合同》7.1.3和7.1.4载明对应“成果”均为联系单,即景观施工图设计单位、景观施工单位与阿司拓公司进行协调联系,但具体协调联系什么事项,阿司拓公司如何配合,《景观设计合同》并未载明,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从阿司拓公司提交的其与花间堂公司、芷澜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和附件,花间堂公司、布洛斯公司提交的芷澜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出具的工作明细,第三人芷澜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在2016年5月以后的景观施工图纸设计阶段,阿司拓公司与花间堂公司、芷澜公司进行了业务配合。阿司拓公司在本案中已经履行了较为基本的证明义务,而花间堂公司、布洛斯公司认为阿司拓公司在景观施工图纸设计阶段未进行业务配合,并未举证证明阿司拓公司违反合同义务,经通知而不履行配合业务的情形,也未有任何催告、交涉的手续。故本院认定在景观施工图纸设计阶段,阿司拓公司进行了业务配合,花间堂公司应向阿司拓公司支付景观方案设计阶段的剩余咨询服务费42+54-24-30=42万元和景观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咨询服务费12万元,合计54万元。 在景观施工阶段,阿司拓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进行了相关形式的业务配合,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无法认定其该阶段进行了业务配合,花间堂公司无需向阿司拓公司支付该阶段的咨询服务费12万元。 《景观设计合同》第8.2条约定施工图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42万元。根据第三人芷澜公司的陈述,其于2017年8月7日提供了最终施工蓝图,花间堂公司对此亦无异议。而阿司拓公司提交的2017年1月3日黄辉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确认单系复印件,并不能确认其真实性。故本院认定对景观施工设计图的确认日期为2017年8月7日,即2017年8月17日,花间堂公司应向阿司拓公司支付42万元咨询服务费。现花间堂公司已逾期支付,《景观设计合同》第11.2条约定:花间堂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咨询费用,阿司拓公司有权要求花间堂公司承担未付金额日千分之二的违约责任,日千分之二的违约责任已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责任,阿司拓公司主张未付款的违约责任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42万元咨询服务费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42万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24%,自2017年8月17日起计算至42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景观设计合同》第8.2条约定景观施工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4万元。景观施工图纸设计阶段的咨询服务费为12万元,工程于2019年9-10月竣工,故2019年11月8日,花间堂公司应向阿司拓公司支付12万元咨询服务费。现花间堂公司已逾期支付,其应向阿司拓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万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12万元付清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花间堂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布洛斯公司。本案中的第一笔咨询服务费24万元由布洛斯公司代花间堂公司支付给阿司拓公司,阿司拓公司认为其财务混同。布洛斯公司虽然提交审计报告证明其财务并未与花间堂公司混同,但仅有审计报告,并不能得出财务不混同的结论,该举证并不充分,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布洛斯公司应对本案中花间堂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阿司拓公司超出合理范围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底至2016年初,阿司拓公司、花间堂公司、十方源公司就桃花岛酒店项目签订《景观设计合同》,约定阿司拓公司就该项目向花间堂公司提供景观设计咨询服务,设计咨询服务费为120万元。 《景观设计合同》第7条约定阿司拓公司交付的具体服务成果为:1、景观概念设计阶段:设计说明、彩色总图、总图分析图、空间及小品等意向图片;2、景观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说明、区位分析图、现状地形分析图、效果图(不少于5张)、景观总体布置图、场地竖向设计图、主要景点放大平面图、景墙、台阶、种植池、步行小怪等实步设计、各区域物料配置及选型图、主要乔木、灌木布置图及植物组合意向图、灯光配置及灯具选型图;3、景观施工图设计阶段:联系单;4、景观施工阶段:联系单。 《景观设计合同》第8.1条约定设计服务费的业务构成:景观概念设计服务业务为42万元;景观方案设计咨询业务为54万元;景观施工图设计配合业务为12万元;景观施工阶段配合业务为12万元。 《景观设计合同》第8.2条约定咨询服务费付款进度:(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4万元;(2)景观方案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30万元;(3)施工图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42万元;(4)景观施工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4万元。 《景观设计合同》第11.2条约定:花间堂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咨询费用,阿司拓公司有权要求花间堂公司承担未付金额日千分之二的违约责任。 2016年2月24日,布洛斯公司代花间堂公司向阿司拓公司支付了第一笔咨询服务费24万元,阿司拓公司开具了24万元的发票。 2016年3月23日,阿司拓公司向花间堂公司发送了主题为“YSW阳山花间堂温泉酒店景观概念提案_160318”的电子邮件及其附件,阿司拓公司向花间堂公司提交了景观概念设计的工作成果。 2016年5月4日,阿司拓公司向花间堂公司发送了主题为“YSW花间堂桃花岛温泉酒店景观方案修改_160504.en”的电子邮件及其附件,阿司拓公司向花间堂公司提交了景观方案设计的工作成果。 2016年7月14日,花间堂公司向阿司拓公司支付了第二笔咨询服务费30万元,阿司拓公司开具了30万元的发票。 2016年12月16日,芷澜公司向花间堂公司发送主题为“20161216花间堂全套施工图”的电子邮件及其附件,芷澜公司向花间堂公司提交了施工图。 花间堂公司、布洛斯公司提交芷澜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出具的工作明细,证明阿司拓公司未履行景观施工图设计阶段和景观施工阶段的配合义务。经质证,阿司拓公司认为其履行了配合义务;十方源公司、芷澜公司称:在2016年12月中旬以前,阿司拓公司履行了配合义务,在2016年12月中旬以后,因阿司拓公司与花间堂公司产生矛盾,相关配合义务由芷澜公司单独完成,芷澜公司于2017年8月7日提供了最终施工蓝图,配合花间堂公司现场服务。 阿司拓公司提交其公司员工叶有好于2017年1月3日发给花间堂公司员工黄辉的电子邮件,邮件名称为“花间堂桃花岛温泉酒店景观施工图阶段工作确认书”,内容为:上周五双方已经沟通确认,阳山花间堂桃花岛温泉度假酒店景观施工图已经花间堂审图通过,并交由政府进行招标工作,故我方可以开始这一阶段的请款。这是项目施工图阶段工作的确认函及请款书,具体内容见附件。”经质证,花间堂公司、布洛斯公司对该邮件不予认可,认为黄辉只是花间堂公司的普通员工,并无处理相关事务的权限;十方源公司、芷澜公司表示对该邮件不清楚。 阿司拓公司提交2017年1月3日由黄辉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确认单复印件(称原始载体已找不到了),证明花间堂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确认案涉项目已通过了施工图设计,可以开始景观施工阶段的配合业务。花间堂公司、布洛斯公司认为该施工图确认单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确认,且黄辉只是花间堂公司的普通员工,并无相关权限在施工图确认单上签字。 阿司拓公司提交2016年5月至12月之间,其与花间堂公司、芷澜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及附件,证明该段期间内其一直和花间堂公司、芷澜公司在沟通交流,履行了施工图纸设计阶段的配合义务。花间堂公司、布洛斯公司认为该证据和施工图纸设计阶段的配合义务没有关联性。 阿司拓公司提交桃花岛酒店项目景观绿化工程的招标及中标公示,证明:2017年6月29日,花间堂公司就案涉项目的景观绿化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于2017年7月24日确定中标候选人,可见在此之前景观施工图已经获得最终确认。花间堂公司、布洛斯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即使投入营业,也不代表阿司拓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 阿司拓公司提交2018年9月26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5月22日阿司拓公司向花间堂公司邮寄的《律师函》及快递面单、签收凭证,证明阿司拓公司委托律师向花间堂公司催讨咨询服务费,但花间堂公司签收后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花间堂公司、布洛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可花间堂公司已收到《律师函》,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阿司拓公司催款,不能证明花间堂公司结欠咨询服务费。 阿司拓公司提交花间堂公司、布洛斯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证明花间堂公司为一人公司,其股东为布洛斯公司。花间堂公司、布洛斯公司对此无异议。 花间堂公司、布洛斯公司提交花间堂公司的审计报告,证明花间堂公司、布洛斯公司之间财产独立,不存在财务混同。阿司拓公司认为花间堂公司、布洛斯公司未提供财务报告、银行对账单、股东决定等证据,单凭审计报告无法判定花间堂公司、布洛斯公司的财务是否互相独立。 审理中,芷澜公司陈述2017年8月,施工图最终设计完成。花间堂公司、布洛斯公司、十方源公司、芷澜公司陈述桃花岛酒店项目工程于2019年9月-10月通过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由上述所列各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无锡花间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阿司拓建筑方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5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万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24%,自2017年8月17日起计算至42万元付清之日止;以12万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12万元付清之日止); 二、布洛斯酒店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无锡花间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阿司拓建筑方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41元,由阿司拓建筑方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无锡花间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布洛斯酒店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负担14841元。17841元已由阿司拓建筑方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经其同意,无锡花间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布洛斯酒店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本院不再退还。无锡花间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布洛斯酒店投资管理(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阿司拓建筑方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凌彦 人民陪审员  胡志新 人民陪审员  张 靖
书 记 员  邹迪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