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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同沃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0民初6058号
原告: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沃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同沃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红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金宇彤邹瑞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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