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536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号XXX-XXX室。
负责人:施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53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34,267.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嗣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4月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各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市北工业园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钱佳妹
审判员刘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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