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执恢10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528号二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中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临邑大道十六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4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沪0109民初117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归还借款本金1,740万元,支付以本金1,7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2022)沪0109执恢1087号、(2022)沪0109执恢1088号、(2022)沪0109执恢1089号三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第一条(关于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三方一致同意,三方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的《和解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第二条(债权及和解金额):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含对原郴州中昆的全部债权)为:本金3,150万元(已扣除代申请执行人向**支付20万元)及调解书确定的相应利息。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如被执行人能够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付款的,则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仅需支付4,080万元,超出部分,申请执行人承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第三条(债权处理安排):1、为保障各方利益,在上述被执行人应付款项4,080万元中,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账户支付3,330万,剩余的750万元,由被执行人代申请执行人向**支付370万元,代申请执行人向**支付380万。 2、代付款项的具体支付计划由各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确认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约履行,否则将视为被执行人对本执行和解协议的违约行为。 第四条(支付进度及金额):1、被执行人释明:现被执行人对郴州产投的应收款尚有12,000万元,郴州产投所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将先行进入郴州中昆破产管理人账户,郴州XX公司的债权(待扣除总金额不超过2,300万元)后再全额付至被执行人账户。 2、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直接支付的3,330万元款项的支付方式如下: (1)首期付款: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并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1款约定申请解除强制执行相关措施,且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解冻后的5个工作日内,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5万元。 (2)逐笔付款:被执行人与破产管理人协商,经协商一致后,按收到郴州产投所支付给破产管理人并转至被执行人的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如下比例及安排支付: ①被执行人收到前述第一笔款项后按照被执行人该次实际收款总金额X33.3%计算的金额加225万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②被执行人收到前述第二笔款项后按照被执行人该次实际收款总金额X33.3%计算的金额减去300万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3)尾款支付:最后一期付款时,应当结清申请执行人应收金额的尾款,总金额不超过3,330万元。 3、不论任何原因,前述所有款项最迟不得超过2023年8月12日。 4、申请执行人明确本协议项下收款的账户如下: 户名: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账号:6********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支行 上述账户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如需变更,申请执行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执行人提供书面材料,且因该等事由造成的被执行人迟延付款不应视为被执行人违约。 第五条(关于发票):申请执行人直接收取的3,330万元中,超出本金(3,150万元)的利息部分共计160万元,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按照先本后息计算,但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前,申请执行人应向被执行人出具利息金额的发票,被执行人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利息,若申请执行人不出具发票,则被执行人拒付利息之行为不视为违约。 第六条(其他安排):1、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共同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交本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中止(撤销)及解除所有针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股东或含有被执行人及其股东的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案号:(2022)沪0109执恢1087号、(2022)沪0109执恢1088号、(2022)沪0109执恢1089号、(2018)沪0109执1074号、(2018)沪0109执1075号、(2018)沪0109执1076号】。 2、如果被执行人能够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上述共计4,080万元款项的,申请执行人自收到上述承诺的全额款项后,即视为被执行人(含原郴州中昆)已履行完毕对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甲乙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3、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款项的,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本金及利息标准申请恢复执行,已收款项(如有)先计息后计算本金。 4、本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应及时且如实向申请执行人通报被执行人实际收款相关情况。本款约定作为被执行人履行本协议之附随义务,非因被执行人故意而导致的未及时如实通报时,申请执行人不以此追究被执行人之违约责任。 第七条(保证):案外人**作为保证人自愿对被执行人还款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以本协议确定的4,080万元为限)。在被执行人支付完申请执行人3,330万元、***370万元以及***380万元(或依据另行签订的协议将款项支付给***或/和申请执行人,或将该笔380万元提存)后,案外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其他):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未尽事宜根据法律规定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沪0109民初117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翔 审判员  华 琴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