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7233号
原告: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弄1幢1层G区1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号院1号楼F3001。
法定代表人:周剑军。
原告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红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