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7233号
原告: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弄1幢1层G区1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号院1号楼F3001。
法定代表人:周剑军。
原告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红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