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163号
原告: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599号A楼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泰北极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273号北2-5。
原告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北极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