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泰北极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4163号 原告: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599号A楼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泰北极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273号北2-5。 原告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北极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