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0191执3392号 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真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9)豫0191民初23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支付4、5月工资5550元、补贴430元、差旅费2748元、安装维护提成费1730元、双倍工资差额3600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元、案件受理费5元,共计1856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3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12538元、5980元、45元,共计18563元。申请人在2020年5月6日的情况说明中表明其已收到上述三笔款项共计18563元,但表示其中还包含社保和公积金,并不全是本案执行款。因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3145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申请人诉求未缴纳社保公积金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提交的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补缴意见书》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指导意见书》,表明申请人已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9)豫0191民初23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示明申请人至今未来办理结案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