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唯尔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唯尔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振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7078号
原告深圳市唯尔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东。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振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唯尔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振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唯尔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唯尔德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洪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