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吉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天长市聚策电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吉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181民初60号
原告:天长市聚策电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杨村镇金埠村马庄队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MR8B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长市杨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长市吉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康大道北侧、益民路西侧天天玩商住楼2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2803723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长市聚策电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策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吉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美公司立即给付货款250134元及逾期给付利息(自2016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2、吉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吉美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聚策公司处购电缆线管等材料。2016年7月28日,吉美公司与聚策公司签订《电线电缆采购合同》一份,吉美公司从聚策公司采购电缆、线管,合计44010元。2016年9月14日吉美公司与聚策公司分别签订三份《电线电缆采购合同》,吉美公向聚策公司购买电缆、线管、配电柜11680元、181724元、12720元。聚策公司四次累计向吉美公司供货250134元,《电线电缆采购合同》中均约定货到付清款。聚策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吉美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庭审中,聚策公司认可吉美公司陆续给付货款10万元,余款150134元经聚策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吉美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聚策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电线电缆采购合同》四份、送货单四份,吉美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聚策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聚策公司与吉美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聚策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吉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聚策公司认可吉美公司还款1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聚策公司要求吉美公司立即支付其货款15013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聚策公司主张的逾期给付利息,因未约定,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长市吉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长市聚策电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0134元及逾期给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自2018年1月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6元,由原告天长市聚策电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10元,被告天长市吉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洁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