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吉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天长市聚策电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吉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1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聚策电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杨村镇金埠村马庄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长市吉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康大道北侧、益民路西侧天天玩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长市聚策电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吉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181执17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尤**
附相关法条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