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某某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0623民再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永昌街道办事处采莲路共信时代广场B幢21楼。
法定代表人江云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曼琳,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罗丽,女,生于1985年6月20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云南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盐津县。
再审申请人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津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3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云0623民申7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工资的委托代理人朱曼琳、被申请人罗丽到庭参加诉讼,申请再审人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1月2日,原审原告罗丽起诉状本院诉称,2014年,被告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接了盐津县三龙滩水库工程的监理工作后组建了云南省盐津县三龙滩水库工程监理部,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是刘德阳。2016年2月2日,刘德阳代表被告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请原告朋友出面向原告借款30万用于该项目过年发放民工工资,原告在朋友再三说请下同意借款给被告,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约定每月以3%计息,被告以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盐津县三龙滩水库工程监理部印章与原告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出具有借条。之后,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16年5月11日原告借款5万给被告,约定还款期限3个月,2016年9月28日借款4万元给被告,约定还款期限为1个月,2017年6月6日,借款10万元给被告,约定还款期限1个月。2017年10月,被告拨款75万元,原告便多次要求被告还款,均被被告找各种理由搪塞。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万元、利息20万元,并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每月按照所欠金额的2%支付利息,并且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原审被告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对与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借款后已经支付利息10万元,由于三龙滩水库工程还有250万元的工程款没有拨下来,所以一直没有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对于原告提出的还款请求,因没有拨得工程款,被告无法一次性偿还,对于欠原告的款项本金49万元,利息12万元,被告愿意分四期支付,第一笔在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利息12万元;第二笔在3月5日前返还本金15万元;第三笔在4月5日前返还本金15万元;余款19万元在5月5日前给付。
本案在原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罗丽1月30日前的借款利息共计12万元;
二、由被告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罗丽借款本金49万元,分别于2018年3月5日前返还本金15万元;在2018年4月5日前返还本金15万元;余款19万元在2018年5月5日前给付。若逾期未还,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款项的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
三、案件受理费5350元(已减半)由被告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3970元由被告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原告罗丽承担1970元。
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诉称,1、(2017)云0623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委托。润滇公司从未授权刘德阳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处理案件,对罗丽的借款及原审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均不知晓。经鉴定,原审案件中刘德阳出示的授权委托书上的润滇公司的公章系伪造的,润滇公司已经就刘德阳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向盐津县公安局报案,现已刑事立案。2、润滇公司从未向罗丽借款,也从未授权任何人向罗丽借款。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7)云0623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判令驳回罗丽对本公司的起诉,判令罗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申请人罗丽辩称,1、原审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润滇公司的内部管理以及印章使用规定仅对内具有约束力,不代表社会人都知晓。3、刘德阳系润滇公司在盐津县三龙滩水库监理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客观上润滇公司的确向罗丽借款,原审提供的借款借据及银行交易记录都可以佐证。4、请法庭依法支持罗丽的诉讼请求,要求润滇公司归还罗丽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本院再审查明,2016年2月2日,因资金周转需要,由唐万荣作为担保人,刘德阳向罗丽借款3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随后,润滇公司与罗丽就该300000元的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并附借条。2016年5月11日,润滇公司向罗丽借款5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并附借条。2016年9月28日,润滇公司向罗丽借款4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并附借条。2017年6月6日,润滇公司向罗丽借款1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并附借条。四份《借款合同》及四张借条,都由经办人刘德阳签名并加盖了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盐津县三龙滩水库工程监理部的印章,四次借款部分转至刘德阳的私人账户,部分现金交付给刘德阳本人。2017年6月2日,罗丽收到利息100000元。2017年11月2日,罗丽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月29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623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2019年1月14日,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
另查明,2014年3月,刘德阳利用云南省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工作,并取得了盐津县三龙滩水库工程的监理工程,刘德阳系盐津县三龙滩水库工程监理部的总负责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再审人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罗丽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交易记录、业务凭证、借款合同及借条、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节录)、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业务中心工作管理制度(节录)、承诺书、刘德阳的证人证言、云南省盐津县三龙滩水库工程项目印章启用的函、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盐津县三龙滩水库还建公路监理补充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建筑工程建立合同、立案告知书、讯问笔录、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原审中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阳的委托书是否系伪造,刘德阳伪造公司印章参与诉讼一案已经被盐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且刘德阳本人认可伪造公章参与诉讼这一事实,对于申请再审人润滇公司提出未授权刘德阳参与原审诉讼这一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关于申请再审人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向被申请人罗丽借款49万元,润滇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刘德阳伪造公章参与诉讼,刘德阳的证人证言也没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申请再审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罗丽知晓实际借款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申请再审人要求驳回被申请人罗丽对润滇公司的起诉的这一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2017)云0623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云0623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调解协议;
二、驳回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申请再审人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帮   清
人民陪审员 徐   天   华
人民陪审员 杨   英   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赵倩苹书记员黄春燕
附件: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