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27民初1851号
原告:***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云川。
住所地: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桓源,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敏。
住所地:泸西县。
被告:泸西冒烟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贵平。
住所地:泸西县。
原告***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泸西县中枢镇建筑建材总公司、泸西冒烟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永忠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保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云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