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盈江九龙水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民申4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镇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34295506E。
法定代表人:江云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勇,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盈江九龙水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丽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盈江九龙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31民终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润滇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违背公平原则。润滇公司从2012年11月20日到2016年12月30日派出了3-4名监理人员在被申请人工地履行监理职责,期间派驻人员的工资、伙食费等开支高达百万元,二审仅支持7.8万元监理费,偏离了人民法院为民排难解纷的宗旨。2.二审判决自相矛盾。二审将润滇公司的诉讼请求人为分割为合同期内监理费和合同期外监理费,但整个监理过程具有连续性和统一性,不能任意分割,润滇公司的诉讼主张要么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要么都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3.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二审判决仍然引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4.润滇公司有新的证据证实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超过的问题。与润滇公司存在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是马光强代表的九龙公司,而不是现在的破产管理人,二审法院偏听偏信破产重组后权益人的单方主张,严重违法。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盈江九龙水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与该判决查明的“案涉工程至今基础未完工、未竣工验收,支付监理费的条件并未成就,尚不符合支付条件”等案件事实相矛盾,也与该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相矛盾。另,九龙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一审判决载明润滇公司已向九龙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故本案案由及破产债权应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确定,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裁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包靖秋
审判员  王芸琪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