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4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女,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盐津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永昌街道办事处采莲路共信时代广场B幢2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34295506E。
法定代表人:江云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曼琳,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6民终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1月29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623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2018年7月21日,***滇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向盐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盐津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云0623民再2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云06民终875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系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作出的裁判属再审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的再审申请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孔 斌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王桂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