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中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37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中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号时代公寓11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娜,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再审申请人郑州中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7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正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审、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到中正公司工作时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范围,中正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已经依法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也属于养老保险的一种,中正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三、本案一审、二审认定中正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违背了立法本意,***虽无法与中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法律并未剥夺***的就业权,中正公司与***之间可形成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其仍有其他救济途径,权益仍可得到保障。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20年11月3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进一步说明***不符合申请认定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与中正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1955年12月18日出生。2018年3月,***开始在中正公司工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需要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在中正公司工作时已满62周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本案一审、二审认定***与中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确有不当。中正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成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