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中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173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郑州中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号时代公寓11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9CYN9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层702-716、8层804-8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653532。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中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