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173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郑州中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号时代公寓11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9CYN9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层702-716、8层804-8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653532。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中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