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9执7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凌家桥317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冉启英,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9民特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申请执行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支付货款1043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承担申请执行费13783元。在执行中,申、执双方于2020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在2020年9月30日前履行20万元,在2021年1月30日前履行50万元,在2021年5月30日前履行34.34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违约金执行请求。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20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终结本院(2020)黔0329执78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培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