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与孝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81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法定代表人:郭某郭某郭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孝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张某张某:局长
上列当事人因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与孝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晋118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责令被执行人孝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42325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382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孝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6249元,由被执行人孝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景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 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