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

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与深圳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0162号 原告: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与被告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