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0162号
原告: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与被告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启迪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