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10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3133566221,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迎宾路电力小区1号楼2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克苏塔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726940878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开发区幸福路65号企业公馆B座1202室。
法定代表人:纪奉玉,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102执27号之三裁定书,于2020年0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阿克苏塔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克苏塔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阿克苏塔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6,84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