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芮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吉0183民初3893号
原告长春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信公司)与被告长春市芮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芮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预付货款,有《商砼结算单》为证,被告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定被告应自2021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经被告方盖章确认的《商砼结算单》等证据,《商砼结算单》主要的内容有,施工单位丰信公司,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贵单位一共预付货款30万元,剩余货款194,475元,我单位将在3日将剩余款项退回对公账户,协议终止。
一、被告长春市芮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194,475元,并自2021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4,4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立奇
书记员魏丹爽